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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地下车位要交存维修资金··首期标准为40元/平方米

2020-05-06 15:51:00     小编:洋芋          点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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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交存范围、对象、标准、方式、使用管理进行了明确。该规定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通知》明确,凡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设的地下车位,应当统一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即购房时交的维修资金。如果后期小区的维修资金不够用,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业主补交维修资金)。建筑区划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由其产权人交存维修资金。其中已销售的地下车位,由买受人交存;开发建设单位自持的地下车位,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设置停车位的,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维护”的原则,由经营人交存维修资金。


  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标准为40元/平方米。《通知》下发前已销售且交付使用的地下车位,由买受人在办理地下车位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前交存;开发建设单位自持且已经投入使用的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车库首次不动产登记时一次性交存。《通知》下发之日起买受人应当在办理地下车位交付使用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买受人应当凭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办理地下车位交付使用手续。买受人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其交付地下车位。违规交付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资金交存责任。《通知》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网签地下车位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买受人及时交存。


  据了解,地下车位维修资金属于地下车位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地下车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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