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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物业将全面取消?!你赞成吗?

2020-12-29 09:36:00     小编:洋芋          点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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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还有3天就要过去了,近日,看到这样一个话题:2021年起,物业将全面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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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楼市繁荣昌盛,加入到买房大军中的人也越来越多,而对于买房这件事情来说,物业这一环其实至关重要,因为物业不仅关系到入住以后的感受,还影响房子的增值保值。


好的物业能帮业主解决小区清洁、停车、绿化、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不仅能保障小区良好的居住环境,让业主的居住体验更加愉悦和舒适,更对延续整个小区的生命力,后期的增值保值都有深远的影响。

因此,大多数购房者对于物业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业主与物业作为小区的两个对立面,发生的摩擦也越来越多。


 2 


此前,看到一份统计资料显示,7成以上的业主都对物业有着很深的成见。

就以小编所在城市为例,今年6月份,星辰花园小区就有业主反映,该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较差,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强烈要求更换物业公司。

不仅如此,近年来全国各地“取消物业”的呼声更是此起彼伏。

按理说,物业和业主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也是整个社区良性发展的共同责任人,为何发展到水火难容,矛盾长期积压,甚至公共关系一度决裂的地步呢?


小编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物业没有找准定位,有些物业更像主人,但殊不知你首先是业主请来的服务主体;

2.物业服务意识低下,对小区存在的一些问题坐视不管,对业主提出的反馈充耳不闻,甚至反过来对业主恶语相加;

3.业主与物业之间相互不理解,长期的小矛盾、摩擦积攒,时间久了矛盾自然越来越激化,长期以往,整个社会大环境对物业行业造成很大的偏见。


 3 


此前就有机构针对“是否支持取消物业”进行过在线问卷调查,总共收回2万多份样本。

根据样本数据结果显示,有63%的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有21%的业主希望立即取缔物业,业主满意和无所谓的只占到14%。其中,赞成“取消物业”的比例竟高达86%。

据了解,目前长沙、南昌、陕西等不少城市中,对于“取消物业”这件事已经有不少小区业主在行动。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从明年起物业将被全面取消呢?

在今年的7月13日,官媒新华社正面回应了。当日,新华社转载了毛振华刊于《半月谈内部版》2020年第7期题为《物业不应是城市“火药桶”》的文章。

文章针对“到底该不该取消物业”问题给出了客观理性的回应:在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务之前,物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更何况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不少物业兢兢业业、服务有方,深得业主信赖,不应将其“一刀切”对待。

言外之意,明年起全面取消物业是不可能的。

一方面,物业已成为社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取消后对业主并非是好事;另一方面,好的物业的成绩值得肯定,不好的物业要想办法改进,这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未来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约束监管物业行业,更需要物业办、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真正履职尽责、令行禁止,落实严格的监管举措,将物业普遍存在的违规操作关进制度规范的“笼子”,促使物业回归服务的初心。

总结来说就是,有些物业确实存在各种服务不到位、账目不明、违规经营等问题,但现阶段尚未到全面取消的地步。更何况有些物业其实干得非常不错。

再退一步来说,中国4亿业主也确实需要专业的物业公司来对整个小区进行管理服务。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有小区赶走物业自己经营而且非常成功的先例,但这种做法不可能全国推广。


 4 


事实上,国家也正通过出台“新规”的方式,在想方设法帮助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有效化解矛盾。

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有关物业的表述掷地有声,不仅回应了长久以来群众的普遍呼声,更为今后与物业相关的矛盾纠纷处置指明了方向。

这个新规就是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新版《民法典》。

把《民法典》关于物业方面的内容剥离出来,其实就是一部物业“新规”,这个物业“新规”其中有3个权益业主需要知晓,业主把这些权益行使好,物业沉疴自然去除,业主与物业之间也能实现和谐共处。


第一、业主对物业单位的各项费用的收支有绝对知情权和监督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新规明确规定,物业单位有责任定期将服务事项、人员调动、各项费用的收支等向全体业主公开。

换言之,业主对物业单位的各项费用的收支等有绝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不仅如此,有些城市还在推行有关单位对物业账目公开信息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并将公开情况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等级评定、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物业服务品牌企业评选、星级住宅小区评选等挂钩。

公开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监督,监督的目的自然是为了求真务实,本质上是为了督促物业回归服务业主的本源。


第二、业主对物业不满意,有权更换。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新规明确了,如果物业的服务效率低下,或者管理不到位,无法达到小区绝大多数业主满意的程度,业委会就有权行使“弹劾”权,通过更换物业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

按照现行《物权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要业主支持过半,就可以成立业委会换物业。


第三、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业主享有分配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和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业主均享有分配权。

哪些是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最典型的就是小区电梯间广告收益、小区宣传栏广告收益和外来人员搞活动占用场地的广告收益等。这些收益本质上是以共有部分出租换来的,所以理应属于全体业主。

所以,理论上来说,物业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就私自在电梯间、宣传栏等区域接广告,也是不合理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清除掉。


总结

物业虽有万般不是,但其已经成为整个小区牢不可分的重要部分。

准确地说,物业和业主之间是依赖关系。既然取消物业是小概率事件,那不如好好想想如何与物业共同将自己的小区打造好,对于屡教不改的物业我们可以更换,但业主也要履行好维护小区环境的责任,只有双方同心协力,一起使劲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源!

未来,随着新版《民法典》赋予业主更多监管、监督物业的权利,相信未来物业服务也会得到明显改善,整个物业行业也会越来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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