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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购买非住宅类 商品房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2-02 16:51:00     小编:洋芋          点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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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购买非住宅类 商品房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宝区、掇刀区财政局、住建局,漳河新区财政局、住建局,中 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持续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1〕14号)的有关精神, 结合现行财政体制,现就办理购买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财政补贴

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

  申请购买非住宅类商品房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购买的非住宅类商品房为新建商业用房和地下车位。

  2. 申请人购买的新建商业用房和地下车位为在规定期限内 首次购买,首次购买时间以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3.申请人所购非住宅类商品房位于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指城 市三环线内全域、子陵铺组团以及爱飞客-漳河镇组团。

  4.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2021年 12月 1 日至2022年 11月30 日 (含起止日)。

  5.申请人所购非住宅类商品房已取得不动产契税完税凭证。


  二、补贴标准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成交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补 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补贴申领期限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取得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可申请购房 补贴。受理购房补贴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逾期 不予受理。购房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享受购房补贴的居民可以在缴纳契税后, 携带以下资料向已购新建商业用房、地下车位项目所在地的区住 建部门申领补贴。具体申请办法由各区住建部门在服务指南中予以明确。

  1. 《荆门市非住宅类商品房购房补贴申请表》(可在荆门市 住建局门户网下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核原件)。

  (二)审查。各区住建部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信息进行查询,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初审后,于每月1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购房补贴资料送交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

  (三)发放。市财政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统一由区财政部门支付至补贴对象银行账户。


  五、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资金按照所购非住宅类商品房所在区域,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级承担资金通过年终财政结算由市补助各区。


  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财政部门应将购房补贴拨付结果及时告知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网签合同中注明已领取购房补贴。

  (二)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1〕14号)实施前已购买新建商业用房、地下车位,通过注销合同后,在补贴期间又办理同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不纳入购房补贴范围。

  (三)购房补贴发放后,购买人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供银行卡号,因申请人原因导致购房补贴未能按时到账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五)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追缴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管理系统。


  附件:荆门市中心城区购买非住宅类商品房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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