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服务指南】商品房销售备案服务
一、法定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二、办理对象
荆门市中心城区的新建商品房现售项目。
三、办理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明确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四、申报材料
1、建立网上楼盘表后填报《商品房备案登记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屋面积实测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3、开发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4、相关部门行政许可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① 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土地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如土地抵押的,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开发企业就该项目对外销售的书面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 建设工程规划证可正本、规划总平图 ,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 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④ 竣工验收备案证, 验原件留复印件
5、保障性住房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① 荆门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会签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 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审批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 关于不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由施工单位出证明盖章、开发企业盖章节),验原件留复印件
6、申报项目有拆迁还建房的,另提交拆迁安置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棚改办盖章确认),无拆迁还建房的提交承诺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办事程序
1、 申请: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提交有关材料。
2、 受理: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3、审查:市住建委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批。
5、经批准予以备案后制证发证:经批准予以许可的打印《商品房销售备案证》,通知申请人领取《商品房销售备案证》。
六、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免费
八、办理地址: 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大道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
九、联系电话:2381805
十、监察机构:荆门市纪委驻市住建委纪检组(地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一路17号401室;电话:236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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