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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荆门市物业管理专家试行办法

2020-05-19 14:48:00     小编:洋芋          点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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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荆房[2013]20号


  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荆门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30日     

荆门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作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专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对本人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物业管理专家应由专业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的人员担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物业管理专家。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管理人员可向荆门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提出申请或经物业管理协会推荐,受聘担任荆门市物业管理专家:

     (一)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在物业服务企业担任部门经理(项目主任)以上职务,有管理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或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的业绩,且有较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和物业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年龄原则上在六十周岁以下,拥有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的优先考虑;

  (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

  (三)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热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较高的声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物业管理专家,受当事人委托,可以参与以下工作:

  (一)荆门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考评工作;

  (二)荆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工作;

  (三)荆门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工作;

  (四)荆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五)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工作;

  (六)物业管理重大纠纷的协调工作;

  (七)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和宣传工作;

  (八)受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房管局应定期将荆门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房管局负责荆门市物业管理专家的考核聘任管理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考评,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考评合格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物业管理专家聘书。物业管理专家聘任期限为三年,聘用期限届满期前一个月被聘用人向市房管局申请续聘,经审查通过的可以继续聘任;

  (二)定期组织物业管理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业务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业务交流;

  (三)为每位物业管理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与考评、评标等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物业管理专家进行考核。

  第九条  物业管理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房管局解除聘任,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当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专家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物业管理考评、招投标评标等工作的,应及时向委托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近亲属;

  (二)在被评审单位工作的;

  (三)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四)对投标人或评审项目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五)其他影响评标、评审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专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物业管理专家资格,予以通报,终身不得重新申报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不得参与本市评标、评审等工作:

  (一) 私下接触评选对象或利益相关人的;

  (二)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 向他人透露相关项目评审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经房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

  (五)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被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专家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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