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检查】12-6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监督权
事项名称:
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监督权
设定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2〕12号)第二节第二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荆房征委〔2013〕)1号)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房屋征收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监督内容:
1、足额到位;
2、专户存储;
3、专款专用;
4、资金使用计划和拨付程序;
5、核准追加补偿资金的具体内容及金额;
6、强制执行补偿资金足额存入专用账户。
监督程序:
1、审核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概算报告;
2、核准项目出资人征收补偿资金足额缴存专用账户;
3、征收实施单位、商业银行、项目出资人三方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4、会同商业银行和项目出资人办理结算手续,书面通知商业银行解除资金监管协议;
5、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监督对象:
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荆门市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158278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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