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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12-5对被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监督权

2020-05-19 09:51:00     小编:洋芋          点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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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对被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监督权


  设定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监督内容:

  1、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2、评估机构选定及房屋评估结果的公开情况;

  3、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4、补偿结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5、房屋征收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监督程序:

  1、书面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2、审定征收补偿方案;

  3、实施补偿安置;

  4、审计、公布结果。


  监督对象:

  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荆门市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158278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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