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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12-4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2020-05-19 09:49:00     小编:洋芋          点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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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内容:

  1、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2、房地产估价业务情况;

  3、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


  监督程序:

  1、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2、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监督对象:

  荆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管科0724-263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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