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检查】12-3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事项名称: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第五条:建立规范化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监督内容:
1、从事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情况:主要审查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数量及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审查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除外),机构内部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3、法律法规执行及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及业务开展的情况,承办房地产中介业务内容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代理房产的数量、规模、收费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
4、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情况:主要审查经营场所的用途、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经营场所公示的内容是否全面。
5、诚信道德及不良记录情况:主要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经纪机构是否有违规经营及群众投诉的不良记录,是否有从业人员违规操作,提供虚假信息,哄抬房价、吃赚差价等现象。
6、服从行业管理情况:主要审查经纪机构是否具有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从业资格,是否参加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的政策法规、业务培训和房地产经纪专业资格考试学习等。
监督程序:
一、准备检查阶段
制定检查通知。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通知,检查通知包括时间、范围和内容、申报材料、要求等。
二、实施检查阶段
1、出示证件。
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在进行经纪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
(1)对不接受检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年检资料的,视为检查不合格,注销资质备案证书。
(2)检查人员应当根据资料核查和检查情况做好检查记录。
三、检查处理阶段
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统计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监督对象:
经荆门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管科0724-263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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