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备案】14-4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事项名称: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设定依据: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5、查验记录;
6、交接记录;
7、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申请条件: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真实、合法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备案。
办理时间:
1、法定期限:无
2、承诺期限:10日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管理科0724-2263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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