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备案】14-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事项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设定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备案。
办理时间:
1、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荆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0724-23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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