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事项】15-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核实)
事项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设定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第二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服务对象:
物业服务企业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办理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办理材料: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
3、业主征求意见表;
4、专项维修范围和预算价格表。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荆门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0724-2300160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管理科0724-263356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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